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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法律对权利的保护——谢怀栻先生法治思想的核心-世界资讯

2023-07-03 09:58:35 来源:京报网

谢怀栻(1919年—2003年)先生对中国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任何一个法律学人不应忘怀的。作为受教于先生20多年的弟子,我深感自己有责任对先生的学术思想做一个回顾。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先生就极力倡导法治,坚决反对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新华社

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在1982年,先生就明确提出了要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点。记得有一次,我在帮助先师佟柔教授整理一篇文章的时候,曾经引用了列宁否定民法是私法的一句话,谢老知道后对我说,他对列宁的这句话是否就意味着列宁否定了私法表示怀疑,并让我转告佟柔老师将文中的这句话删除。在各种学术研讨会以及立法工作会议上,谢老多次提出要弘扬民法精神,提倡私法自治、人格独立与合同自由等民法的基本理念。在2000年,谢老关于纪念《德国民法典》100周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这是何等精辟的见解!


(资料图)

将保护公民权利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他认为这不仅是民法的使命,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根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法学界中许多人主张将民法视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法,民法不应涉及法人参与的关系,对于这种观点我个人曾提出不同的看法。但谢老对我多次讲到,某些学者的这种观点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因为民法就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重要任务,说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这是一个正确的提法。当然,不能根据这一点来认为民法不能调整法人参与的财产关系。我记得在几次会议上,当谢老提出这一观点时,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1985年,谢老为了将这一观点表述得更为清晰完整,专门发表了一篇题为《应当认真地重视民法》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谢老写道:“社会主义民法也应该有它固有的独立的作用。这就是维护人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使人民和企业在生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权益得到明确和保护。民法的这种作用不是附属于其他法律,譬如刑法而存在的。”

谢老法治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强调法律对权利的保护。终其一生,谢老都非常重视对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的研究。1982年初,先师佟柔教授在给我讲授民事权利概念的时候,专门拿出了他与谢老就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进行讨论的几封信件给我看。我现在依然记得在其中的一封信中,谢老专门讲了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的俄文、德文的含义及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谢老认为客观权利就是指法,而主观权利就是指权利,其中有一段话专门论述了法和权利的关系。佟老师告诉我,他看了这几封信后对谢老关于权利与法的关系的独到观点、渊博的学识以及严谨的治学风范极为钦佩,他要求我今后遇到疑难问题特别是涉及外国民法制度时应当向谢老多请教。为了全面深入地阐述其有关民事权利的思想,谢老专门研究了著作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系统地阐述了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他将私权划分为五种类型,即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社员权。这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是对民法权利体系的重新构建,它不仅对民法的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是对基本的私权的精辟概括。

谢老法治思想的第二个重要方面是强调人格平等与尊重人格。谢老在谈到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历程时,就提出了个人本位、人格平等是近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他认为近代民法就是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的法,谢老对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作出了非常精辟和全面的阐述。在讨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时,谢老特别提出了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1985年,谢老在中国人民大学为研究生讲授外国民商法课程时就阐述了人格权制度在当代民法的发展。当时民法学是一片荒芜的园地,许多人不知民法为何物,谢老却能提出人格权的概念,真是振聋发聩,这除了表明先生知识的渊博之外,更表明先生与时俱进,深刻地把握了民法发展的时代脉搏。

重视对德国民法等外国法的研究。他曾多次向我提到目前我国在该方面研究的不足,他认为这是影响我国民法发展的一大障碍。谢老自己积极从事外国法律文献的翻译工作,他曾先后翻译了《苏联民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同时他也非常支持青年学者的翻译工作,先后为《德国民商法导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等国外法学名著做过校对工作。甚至,在病痛缠身之时,他仍然在为我国法学翻译工作倾注心血。他在针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时提出:我国近百年来一直在“移植外国法律,特别是移植德国的民法”。在另外一篇文章中,谢老指出:“凡是继受外国法的国家都必须妥善地处理继受来的法律与本国国情的关系,在继受前必须要很好地研究将要继受的法律,在继受后更要很好地消化继受来的法律。”这实际上就是在科学地阐述继受外国法律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关系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

(原标题:强调法律对权利的保护——谢怀栻先生法治思想的核心)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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